2018-09-04
吉建协监【2017】10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于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91号)文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执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应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制定的行业指导价格《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指导价格》进行收费。各检测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的原则,按不高于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在本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9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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