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8
转自: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质〔2017〕2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落实监管责任,经研究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10月份组织开展全省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推进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
二、检查内容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号)的有关精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的相关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形式
采取“双随机”监管模式,“四不两直”的工作作风,深入施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涉及到的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陪同检查。对存在一般问题的将以反馈意见书的形式下发,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以执法建议书的形式下发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核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具体要求
(一)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本次检查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连同各市(州)级质量监督机构将本辖区2017年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台账(见附件2)汇总后于9月28日前上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认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全面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及县(市区)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导。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四)不断改进提高。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及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质量监督站将全面总结分析各地经验、做法,完善管理制度,将此次检查作为本年度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的结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共同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联 系 人:郭 剑 0431-82752580(82752325传真)
电子信箱:jlzjgj@163.com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检查表
2.2017年在建工程项目台账样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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